女12年未休年假被迫離職「求償66萬」敗訴 網罵翻:勞動法保護誰?

入職場後,若工作滿一定時間,公司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也就是俗稱的「特休」、「年假」。日前中國大陸一名女子,入職一間公司12年來,從未休過年假,認為公司應對此做出補償,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賠償14.6萬人民幣(約新台幣66萬元)的未休年假工資,不料卻遭法院判決敗訴,且公司僅須支付約1萬人民幣(約新台幣4.49萬元)。
據陸媒《九派新聞》報導得知,該女子自2009年入職某一房地產公司以來,從未享受過年休假,辛勤工作了12年後卻因無故調職等原因被迫離職,對此,她於2021年向公司申請了勞動仲裁,因不服仲裁結果,轉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她從2009年至2021年總計12年的未休年假工資,共14.6萬人民幣。
而女子一案經湖南高院判決後宣告敗訴,法院認為,由於仲裁時效以一年為期,女子2009年至2019年的未休年假工資早已超出時效,因此不予支持。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資,則因工資條、工資發放流水顯示已發放,故不再支持。然而因公司未證明2021年該女已享年休假或已發放未休年假工資,依規定應支付女子未休期間的三倍工資,共10182.44元人民幣(約新台幣約4.57萬元)。
根據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帶薪年休假。若是勞動者逾期未使用年假,依大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不能視為自動放棄,若有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必要,可安排跨至下年度;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經本人同意可不安排,然單位須提出證據證明曾安排職工休假且獲職工同意,否則單位便須向該職工支付全部未休年假工資。
判決出爐後,陸網罵聲一片,「讓我來看看勞動法保護誰了」、「累死累活的工作12年,最終被各種調崗逼你離職,這公司夠絕啊,索賠公司就是拖拖拖」、「多少人沒告公司是因為還要繼續上班啊」、「不懂這個所謂的1年時效到底是保護誰的」、「這事說明了,勞動法還需要完善,這女的也傻,這麼多年沒年假,還繼續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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