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規定黑道大哥出獄後 仍需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

據上海《澎湃新聞》報導,大陸將於5月1日起施行的「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規定,黑道大哥出獄後仍應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時間最長可達5年。
報導稱,中國大陸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全國共打掉涉黑組織3,644個,涉惡犯罪集團1萬1,675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3.7萬人,緝拿目標逃犯5,768人,4萬3,144名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處長陳遠鑫表示,三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一批「黑老大」鋃鐺入獄。但有時也會看到另一種景象,「黑老大」出獄時,鞭炮震天響,豪車排滿街,大擺宴席為「黑老大」接風洗塵,「黑老大」似乎又恢復往日「榮光」。
「對於這種現象,大家不禁反思,這些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主觀惡性較深,教育轉化難度大。他們組織、領導犯罪組織的社會關係、動員能力也很強,刑滿釋放後重新犯罪,社會危險性更大,人民群眾發現這些『黑老大』管不了,反而更害怕。」
陳遠鑫指出,需要對這類罪犯根據其社會危害性和重新犯罪的可能,在其刑罰執行完畢後繼續採取一定程度的監督管理和約束措施,以防止其重新犯罪,或者在其出現重新違法犯罪的苗頭傾向時及時應對處理。
為此,「反有組織犯罪法」第19條明確規定,對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決定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按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期限不超過5年。
陳遠鑫稱,並非所有黑道大哥出獄後都要報告。出獄前,公安機關會與監獄部門一起,根據罪犯的犯罪情節、服刑期間改造表現,對其社會危險性、再犯罪的可能性進行評估。
若被要求出獄後需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者,需報告的「個人財產」包括個人擁有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房產、汽車等財產。接受一定額度的現金、饋贈或大額消費,公安機關也可要求報告。此外,為防黑道大哥重操舊業,或事利用非法活動牟利,個人財產發生較大的變動也要報告。
至於需報告的「日常活動」是指個人重要的活動情況,如個人去向、從業情況、開辦企業情況等。如果與原來的犯罪組織成員有不正常的往來,也會受到公安機關的關注。公安機關會對報告人員財產變動、本人日常活動情況及時關注,發現問題後及時處理。
陳遠鑫警告,黑道大哥出獄後若抗拒執行、心存僥幸不報告,或是疏忽不報告,公安機關會先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如果警告後拒不改正的,會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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