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取11具遺體器官 大陸4醫師轉賣移植遭判刑

大陸近期破獲並判決一起盜取屍體器官再販售移植案,共涉及11名死者及4名醫師,主謀是一名博士級外科醫師,多人已被判處二年四個月不等徒刑。
澎湃新聞報導,安徽蚌埠中院23日終審裁定一起非法摘取屍體器官案。11名死者的肝腎先後被非法、擅自摘取。法院認定被告6人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規定,在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沒有紅十字會人員在場監督、見證;未經批准進行跨地區人體器官捐獻,且在沒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簽字確認的情況下,違背死者生前意願或其近親屬意願,在安徽懷遠縣共摘取屍體器官手術11例。
6名被告人中,有4名醫生涉案,分別是南京市鼓樓醫院主任醫師黃新立、江蘇省人民醫院主任醫師陸森、安徽省懷遠縣人民醫院ICU原主任楊素勳,以及淮北礦工總醫院的醫生王海良。其中,黃新立、陸森曾是所在醫院的OPO(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王海良曾是OPO聯絡員。
OPO是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的簡稱,是指依託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由外科、重症醫學科等科室醫學人員和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組成的醫學組織或機構,從事公民逝世後人體器官獲取、保存、轉運等工作。
據32歲石祥林供述,2018年2月,他的母親李萍顱腦重度損傷,被送進懷遠縣人民醫院5天後死亡。當時石祥林也受傷住院,他出院後才得知,母親的肝臟和腎臟在死亡當天被捐獻、摘取,20萬元「國家補助」轉到他一位堂兄的帳戶上。
石祥林到北京找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查詢,未查到母親的器官捐獻資訊。他向衛生部門和司法機關反映,懷遠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此案才讓案情曝光。
經警方追查,自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黃新立、王海良、楊素勳、黃超陽、歐洋、陸森多人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規定,懷遠縣法院認為,黃新立、王海良、楊素勳、陸森作為醫務人員,對人體器官捐獻的規定是明知的,但在本案中未履行國家規定的諸多必備程式,非法、擅自摘取移植死者器官,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屍體罪。
判決書稱,3名涉案醫生曾具有OPO身分,但卻作假「洗白」非法摘取器官。
第一被告人黃新立是博士,案發前為南京市鼓樓醫院肝膽外科的主任醫師。陸森也具有博士學位,案發前為江蘇省人民醫院肝膽外科主任醫師。王海良,案發前是安徽省淮北礦工總醫院蘆嶺分醫院口腔科的醫生。
被告供稱,如果病人家屬有意向捐贈,就會把病人的化驗單發給黃新立,看病人的器官能不能用。如果可以用的話,黃新立就派王海良過來,找病人家屬簽字」。提供的是一張「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表」。但這張表上,登記單位和編號均是空白,也未蓋公章。
一審判決書顯示,摘取器官的手術,有10次都由黃新立主刀,王海良協助。手術前,黃新立會從南京坐高鐵,經蚌埠來到相距兩百多公里的懷遠。
手術一般安排在後半夜。楊素勳、王海良等人將放棄治療並「判定死亡」的病人推到一輛外觀有救護車標識的白色麵包車上,黃新立、王海良等人摘取人體器官的手術,一般就在這台「黑救護車」上進行。
法院指出,自2013年9月起在大陸全國強制使用的人體器官分配與共用電腦系統,在分配器官時根據醫療需要進行「自動分配」。但黃新立等人以器官捐獻為名,以「國家補償」為誘惑,非法摘取死者人體器官,並採取先移植後分配、偽造篡改醫學資料、操縱人體器官流向錄入系統等手段,將非法獲取的人體器官「洗白」。
摘取的肝臟、腎臟等器官多數由黃新立帶走,這些器官,有的直接帶回他當時所在的江蘇省人民醫院,有的送往外地醫院。在摘取器官之前,他就會與需要器官的供體或醫院私下聯繫好,再行「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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