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制定陸方「兩岸共通標準」會被罰?陸委會:是陸內規而非兩岸協議

大陸福建省人大近日通過「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陸委會起初提醒參與大陸制定標準的國人或團體,依兩岸條例,未經政府授權,不得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之協議;與大陸從事合作行為,應注意遵守兩岸條例規定。不過對於既然認定該條例對台不生效力,是不是仍有觸法疑慮?陸委會今日再度說明。
大陸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最近通過「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國台辦說這對打造兩岸共同市場有重要意義,陸委會昨晚表示該條例對台灣不生效力,並提醒參與制定「標準」的國人、企業、機構或團體,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未經政府授權,不得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之協議;與陸方部門從事合作行為,應遵守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
陸委會4日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本報記者詢問政府如何看待「兩岸共通標準」概念?它是兩岸協議還是陸方內規?如果閩省條例對台灣不生效力,是否就不會觸犯兩岸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回應,現在還沒有看到條例的全文,所以並沒有全面的掌握,還是要看條例裡面具體的規定是什麼。他表示,所謂的「共通標準」,照陸委會目前所了解,是找了各行各業,有很多事項,找了一些台灣的業者去參與共同制定,「如果這個制定的結果、這些標準,只適用在大陸地區或福建地區,就不算是兩岸協議,就算是陸方自己的內規」。
梁文傑舉例,譬如說裡面有「台式烏龍茶」製作標準,台式烏龍茶怎麼製作在台灣沒有規定,如果他們那邊有規定,也只適用在大陸地區販賣的這些產品,還有沙茶麵、花生湯的製作規則,都是台灣所沒有,台灣也不可能採用這些規則,陸方還規定媽祖的祭典要怎麼辦,只能說是他們自己的內規,「我們在台灣是不可能有這樣的東西」。
他強調,如果這些東西都是對面的內規,那就不算是任何兩岸協議,所以也對台灣不生效力。而在台灣,如果涉及公權力,譬如說某些食品成分不得檢出,或是檢出標準這種涉及公權力的,在我們這裡適用的話,當然是採行我們自己自己的標準,也不可能採行「兩岸共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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