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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申請在台定居 應繳交放棄中國護照公證書

為落實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內政部將在蒐整意見後公告上路時間。
賴總統今年3月召開「凝聚反併吞共識,因應中國統戰滲透」國安高層會議,針對台灣當前面對的5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包括針對申請中國證件進行必要清查管理,以及原籍中國人士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照台灣法律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等。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根據修正草案,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應提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內政部指出,這是為落實賴總統宣示的17項因應策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
修正草案說明,參考大陸委員會函釋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原籍」,是指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也就是包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證明,避免實務上有大陸地區人民在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因此配合將「喪失原籍證明」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
此辦法目前已結束預告期,內政部蒐整意見後將另行公告上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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