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限期送交「喪失原籍證明」有困難 陸委會:將逐案協處

近日有已取得台灣身分的陸配收到移民署通知,限期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面臨撤銷定居許可及除戶。陸委會8日表示,基於兩岸單一戶籍之法律規範,此為現行法律及實務要求,但若返陸取得文件有困難者,移民署已提供協助方案,政府將逐案處理,有需求者可多加利用。
陸委會8日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中國大陸人民取得台灣人民身分時,基於兩岸單一戶籍之法律規範,依法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此為現行法律及實務要求,絕大多數當事人均已遵守台灣法律提出。近期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為落實法律規定,針對尚未繳交喪失原籍證明者請其補件,是政府依法行政之相關作為,陸委會予以支持。
陸委會表示,但針對早年來台之中國大陸配偶及其家人反映,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導致返陸取得相關文件有所困難,政府已聆聽到相關民眾之心聲,並於今(8)日召開跨機關會議研商,對於有實際困難之個案,政府將提供必要協助。
陸委會指出,由於部分民眾反映其父母年事已高、設籍已有相當年限或當事人確有返陸困難等情事恐無法提出法定文件,希望政府協助解決。政府已請內政部移民署即日起設置服務專線及電子信箱,提供有需要的民眾即時反映窒礙難行之處,並請陳情人留下具體聯繫方式。主管機關將針對每一個案反映的具體意見,逐案處理。
陸委會呼籲,接到相關公文之當事人如有前述情形,請向移民署反映,只要在法律賦予主管機關之權責範圍內,政府一定會積極協助每一個案所遇到的困難。陸委會強調,政府在落實相關法律規定之餘,一定會兼顧執行之妥當性及人道需求,請社會大眾務必放心。
移民署8日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但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對於在台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的實質上困難,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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