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 拒絕檢疫最高罰22萬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當中規定,若進境出境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沒有如實申報健康狀況、相關訊息或拒絕接受檢疫查驗者,明確由海關責令整改,可以給予警告或處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合約新台幣4.4萬到22.3萬元)。
據新華社報導,這部旨在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跨境傳播、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防範和化解公共衛生風險的法律,共八章,包括總則、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應急處置、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新修訂的國境衛生檢疫法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口岸,海關依照本法規定履行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應急處置等國境衛生檢疫職責。並在部門職責分工方面,明確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對檢疫涉及的個人資訊等,該法規定海關履行國境衛生檢疫職責,應當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不得侵犯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對進境出境人員檢疫查驗措施,新修訂的國境衛生檢疫法明確,海關可以要求進行體溫檢測、醫學巡查等一般檢疫查驗措施,還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進境出境人員實施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檢查等進一步檢疫查驗措施。
此外,海關總署可以根據境內外傳染病監測和風險評估情況,對有關口岸的衛生檢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若進境的外國人拒絕接受相關檢疫查驗措施的,海關可以作出不准其進境的決定,同時通知移民管理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1日舉行記者會,發言人黃海華表示,大陸現行國境衛生檢疫法於1987年施行,並分別於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出部分修改。2023年12月25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修訂草案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進一步完善常態下防範傳染病跨境傳播的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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