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管境外涉港眾籌 律師會:不可行
港府早前提出規管眾籌,包括眾籌平台須在港登記、捐款人採實名制等,公眾諮詢今截止。律師會及學者均質疑,諮詢方案意圖將海外眾籌納入規管,但當局定義太廣,實際上難執行,恐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慈善團體也憂,實名制登記會令捐贈人卻步。
明報報導,香港網上眾籌平台逐漸停運或轉型服務機構客戶,目前香港用戶使用的平台多在外地註冊運作。根據財庫局諮詢方案,規管將針對向港人或香港團體的公開募捐,事前須向新設的眾籌辦申請,否則會罰款或檢控。
港大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成員任石榮質疑,眾籌平台一般面向全球,甚少列明參與者須來自個別地方或某國籍,質疑方案定義太廣,或等同規管「全球無數眾籌項目」。他問,若某國際眾籌並不針對香港或香港用戶,但若在港引起討論,是否要納入規管或向眾籌辦申請?他建議當局釐清定義,列明規管香港銀行戶口或香港註冊的眾籌發起人。
律師會批評,非香港居民或公司開戶需時,認為當局要眾籌前開立本地銀行戶口「完全不可行」。律師會以規管詐騙或垃圾電話為例,指規管本地眾籌只會把有問題活動遷到境外,一方面無助解決政府問題,同時阻礙本地合理的眾籌活動。
專家也提醒,香港已有法例規管欺詐、洗黑錢、危害國家安全等,認為諮詢文件未解釋為何需進一步規管,或現行法規有何不足。任石榮呼籲,港府應再研究才立法,否則窒礙創新,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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