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最重關12年

為保護國家高科技產業,防止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未來任何不法取得或洩露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的「經濟間諜」,最重關十二年,罰一億元。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此次除新增「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等罪責,也規定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如要到中國大陸,都須經審查會許可。
此次修法獲朝野立委大致共識,法條中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經濟間諜罪方面,包含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未遂者也罰,若所得利益龐大,罰金可以加倍。
此外,任何人也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違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可併科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兩岸關係條例」修法後明定,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如要赴中國大陸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
另外,針對中國大陸企業繞道第三地及藉人頭在台投資或進行業務,此次修法也明定管理機制。根據法規,中企或中企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如要來台灣從事業務活動,都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可處行為人最高三年有期徒刑,而中企在台的人頭也被列為處罰對象,最高也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陸委會昨表示,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若未經審查赴陸,最高可罰一千萬元;違法擔任陸資人頭者,最高可罰二千五百萬元。未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子法,陸委會也將與各主管部會協調,做好配套工作。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