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港警察總部 黃之鋒、周庭被判刑13.5個月及10個月

「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去年6月21日涉嫌包圍香港警察總部,三人於上周當庭認罪,並全部被還押,2日下午,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黃之鋒被判刑13.5個月,周庭被判刑10個月,林朗彥則被判7個月。
海外網報導,據了解,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三人去年6月21日涉嫌包圍香港警察總部,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3項罪名。控方指出,案發當日,黃之鋒在警察總部外扮演領導角色,發出指示、帶領群眾喊口號。
黃之鋒11月22日晚曾在社交媒體上發文指出,他與另外兩人在檢視控方證供並徵詢律師意見後,決定承認所有被指控罪刑,他聲稱,3人被判入獄也不感到意外。
香港「星島日報」報導,香港裁判官表示,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屬於夥同犯案,分工合作,意圖透過言語和行為煽惑他人參與示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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