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明生效 警可在特殊情況無手令蒐證

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6日刊憲公布,7日生效。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警員可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香港助理處長或以上級別的警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相關地方蒐證。
香港星島日報報導,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法時,所行使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港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實施細則中值得注意的是,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香港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的香港警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實施細則更授權香港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香港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而如果香港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資訊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香港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員要求相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訊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但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第三方的權利的風險存在,則可為合理辯解。
若相關訊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相關資訊會繼續在網路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訊息。相關人員也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相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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