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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預算僵局 縣府函請內政部核定

花蓮縣議會仍未審查縣府今年度總預算案,縣府表示,預算卡關對縣民影響廣泛,已依地方制度法函請內政部核定;縣議會強調,是希望縣府敘明如何落實堰塞湖災害的重建經費,已將未審原因函知內政部,將依程序先參與協商,由各黨代表陳述。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縣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未完成審議,縣府得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若逾期未決定者,由內政部主動辦理。
此次花蓮縣府依前開規定將總預算案報內政部處理,將邀集府會雙方及有關機關開會協商,依法辦理。
花蓮縣府此舉創下花蓮自治史先例,但並非是全台首例,嘉義市府一○一年度總預算案也因府會不合卡關,最後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逕為決定,一○九億元預算全數通過。
縣府表示,去年十月十四日就依法規將今年度總預算案送到縣議會,但議會程序委員會遲未排審,至今超過半年,對縣民權益造成嚴重影響,舉例而言,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無法動支,影響災前整備與緊急應變能力,對縣民安全造成極大風險。
縣府表示,議會程序委員會要求「檢討修正預算、重編經費」,違反地方制度法規定。為解決爭議,確保縣政順利推動,已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規定,函請內政部核定。
議會強調,程序委員會是希望縣府補正,要求敘明如何落實堰塞湖災害的重建經費,且今年度統籌分配稅款大幅增加,也請縣府敘明如何妥善分配給各鄉鎮公所,希望縣府敘明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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