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憲法法庭判決原住民身分案 平埔族代表要求修法不另定專法
憲法法庭2年前宣判「原住民身分法」違憲,需在明年10月28日前完成修法或另定特別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全國召開「平埔族意見徵詢」座談會,聽取除了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的其他原住民意見,納入法律草案參考,今天在台中的座談會,與會平埔族人幾乎一致要求不要另定專法,只要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才不致矮化其他原住民。
今天座談會在台中市原民會召開,中部和北部數十名平埔族代表參加,他們拿著標語強調「拒絕殖民專法」、「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登記原住民身分」等內容。
原民會原綜規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今天主持會議,座談會中多位族民提出建議,一名婦人抱著幼兒在會中說,她是平埔族人,一直是沒有身分的原住民,這次憲法法庭判決,終於讓她和三名小孩原住民身分有回歸機會,她要求原民會在草案中不要另定專法,只要修正原住民身分法,不要讓平埔族人被矮化。
中部平埔族群青年聯盟今天在場指出,據111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判決主文內容說明,憲法增修條文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台灣之所有台灣南島語系民族,包含尚未被國家法律認定的未正名原住民族,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經註記為「熟」或「平」,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者,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而原住民族委員會須於宣示之日起3年內,即114年10月28日前完成修法。
中部聯盟表示,原住民委員會8月7日倉促公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意圖於14天內完成公告及全國公聽會程序,草案內容引發部落族人強烈質疑與反彈。
中部聯盟指出,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的分類是延續日本政府的殖民分類,違反原住民的自決權及自我認同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平埔原住民」之分類形式,將其原住民族相關權利另以專法定之,即違反人權公約同時亦矮化「其他台灣原住民族」之認同自決權,更有逾越憲判第17號之疑慮,轉型正義淪為空談。
該聯盟表示強烈抗議,提出主張,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台灣之所有台灣南島語系民族,原住民族權利及權益皆應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
個人身分認定應據憲法法庭判決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無須另立專法,應直接增列第3款「台灣南島語系原住民」,民國34年10月25日前原籍在台灣行政區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台灣南島語系原住民有案者。
個人之權益不涉及國家資源分配部分,應立即適用現行法律;涉及國家資源分配部分,應據其歷史發展現況,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訂出相關權利修法時程。
原民會原綜規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表示,全國座談會聽取意見後,會納入草案參考,「平埔族」的文字也可討論修正,最後一場明天在台南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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