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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地判應容忍通行權 地主陳情

台東市林姓婦人私有位於台東市石壁段土地,11年前出租他人鋪設水泥便於鐵路工程施工,完工後道路未拆除、成地方便道,市公所同意徵收但無經費,地方居民向法院主張「袋地通行權」提告,法院日前判她應容忍通行權,她不滿權益受損,昨由議員陪同到縣議會陳情。
台東地院表示,本案因有土地承租人主張其土地為「袋地」,對林婦提告,意即該處除林婦的土地便道,無其他出入道路,院方為確定通行權,判決原告勝訴,林婦若有新事證或意見,可在上訴法院提出。
林婦及家人昨由縣議員林參天陪同,到議會拉白布條陳情,認為私有土地被占用,土地正義何在?不滿法院做出損害個人權益判決,希望議會幫忙主持公道。
林婦指出,市公所原表示有意徵收,徵收案送縣府後,卻因缺乏經費卡關,她原有意提供道路通行,還必須承擔道路破損造成受傷責任,考量該處仍有其他道路可進出,她將私有地封圍被告,法院「烏龍判決」讓她權益受損。
林參天說,台東市公所日前以公文回覆,指林婦私有土地便道並非該地區唯一可進出道路,政府未完成土地徵收程序,民眾自有土地不讓人走捷徑就被告,侵害百姓權益,希望公部門能正視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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