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稅官司花蓮縣府二連敗 將提上訴再審並聲請釋憲

花蓮縣政府被控礦石稅漲幅過大,去年2月遭台北高等法院判決敗訴,縣府提上訴,近日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北高行同時間就業者提告部分撤銷縣府訴願和復查決定,花蓮縣府「二連敗」。對此,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應是法律見解不同,會再提上訴、再審,也已委請律師要聲請釋憲。
縣府從民國98年起依地方稅法通則制訂礦石稅自治條例,最長開徵年限4年,期限屆滿自動廢止,再重新訂定自治條例;最早的礦石稅為每公噸4元,之後逐步調漲。
縣府105年將礦石稅從每噸10元一口氣調漲到70元,福安礦業認為超過法定上限30%規定,申請復查、訴願,均遭縣府駁回,業者不服再到台北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縣府去年初被判敗訴,向最高行提起上訴,福安也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兩件官司近日宣判,都是縣府敗訴。
依據判決書,縣府敗訴理由,仍是法官認為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調高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 以30%為上限,不管中央立法或地方制定自治條例課徵,都應受此限制。
花蓮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礦石稅自治條例是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開徵的特別稅,理應不受調漲上限30%限制,且由縣議會審查通過,再送財政部備查,經過中央實質審查同意才公布實施,完全符合程序;縣府認為是法律見解有所不同,會再提上訴和再審,另也已委任律師要聲請釋憲。
此外,縣議會去年10月表決通過新版礦石稅自治條例,不再是一口價,改依開採量開徵每公噸50到70元,去年10月底送財政部備查,尚無下文。
「確實比較慢」,呂玉枝說,以往送審到公布實施約2個月,但這次到目前還未開審查會,可能還要徵詢其他部會意見、蒐集資料等,時程較久,待財政部同意備查就可馬上公布實施。因前一版自治條例在去年7月底自動廢止,目前處於空窗期,至少損失半年約5億元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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