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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礦石稅額照舊 每年審議後續徵

花蓮縣議會昨審議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開徵年限和稅額兩度表決,雖維持每公噸70元計徵,但開徵年限由4年縮短為1年,屆期後自動廢止,縣府須重新提案送審才能續徵。
縣府表示,尊重議會共識決,但條例提出前有公聽會、草案預告等程序,通過後還要送中央備查,作業時間可能超過1年,如何配合議會決議,需再研議。
礦石稅年徵9億元,是花蓮縣最大筆自有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特別稅最長開徵年限4年,這次徵收期限到6月底屆滿,縣府重提草案,昨天逐條討論審查。
草案第2條課徵年限4年,縣府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草案提出前要開專案會議、辦公聽會還要預告聽民意,並提送縣務會議通過才能實施,且每年檢討,礦石業者不易預估成本。
縣議員張美慧認為,計徵公式不透明,對業者才是不確定性,且水泥國際市場價格變動大,主張每年課徵,黃馨、魏嘉彥、林源富等議員都支持。
葉鯤璟議員提出折衷2年開徵一次,黃振富議員也認為2年是合理期程。經表決,過半數支持每年開徵。
第6條維持每公噸70元計徵也引起熱烈討論。議長張峻再次動用表決,有縣府版70元、提高為100元,及縣議員田韻馨版的35元3個版本,絕大多數議員支持70元。
此外,礦石稅收多數留縣庫,僅提撥5%分配給13鄉鎮市使用,其中礦區所在秀林鄉占65%,其餘鄉市每年僅分到百來萬元,多位議員要求提高。
財政處長劉台文說,依財政紀律法,不能在條文中明訂分配比例,但可列入附帶決議酌予檢討。因全案通過後須再送中央備查,約需1個月,縣府表示,會趕在7月1日起接續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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