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食品業者30天內未付57元資遣費 遭罰30萬
雲林縣某食品公司4月時資遣僅上一天班的1名員工,承諾給付1天薪資與新台幣57元資遣費,但未依勞基法規定30日內給付資遣費,該員工向雲林縣政府投訴,縣府依法開罰30萬元。
雲林縣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長張世忠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且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未依規定給付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張世忠說,經調查這家食品公司確定未在30天內給付57元資遣費,只能依規定裁罰。依法令規定最低要處30萬元罰鍰,實不符合比例原則,但縣府只能依法行事。
針對此現象,張世忠說,縣府已向中央反映,修改法令降低處罰金額,或增加非故意及情節輕微且願意立刻改善的雇主可微罪不舉,避免鉅額罰鍰壓垮微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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