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演經紀人拒低廉工資退出拍攝投訴 嘉縣府查處結果曝…

國片「桌頭之天選之人」輕喜劇日前在嘉義縣開拍,傳出與臨時演員經紀人黃淑晴為臨演工資發生糾紛,黃淑晴貼臉書並向縣府勞青處投訴,劇組臨時以預算不足,刪減通告費用為由,要各地百名臨時演員拍夜戲,她拒絕廉價工資退出;勞青處派人查訪,未發現違反勞動基準法。
黃淑晴是職業媒婆兼臨演經紀人,長期接洽安排國片臨演在嘉縣市拍攝,行銷家鄉,日前在多個臉書社團貼文,她從事協助拍攝電視、電影戲劇調度臨演多年,從沒這麼生氣過,早在10月,她在各大臉書社團貼文,11、12日找鄉親拍夜間戲,拍到天亮前,通告費1300元,拍攝6小時,超時再加超班費,提供便當宵夜。
黃淑晴說,她與劇組接洽報酬1500元,有200元利潤,其中給助理100元管理費,遠程安排新港香客大樓住宿,實質上,她每名臨演僅100元利潤,10日下午3點接到劇組來電,因經費預算不足,要刪減通告費,拍夜戲8到10個小時,「這是把我們當廉價勞工使用」,她宣布退出「桌頭之天選之人」的戲劇協助調度演員。
黃淑晴表示,來嘉縣拍攝的戲劇「桌頭之天選之人」,因為愛嘉義,希望更多戲劇能到嘉縣拍攝,但不能因為想打響嘉義知名度,讓參加鄉親們,得到不平等勞資通告費用,且這場百人通告拍攝時間長達8到10小時,夜戲拍到天亮。
黃淑晴請縣府勞青處11日下午5點,到拍片現場溪口鄉天宋宮現場坐鎮,關切戲劇拍攝時間,參加臨時演員拿到通告費用,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她強調,嘉義人不是廉價勞工,拒絕廉價通告費用。
勞青處說,針對「桌頭之天選之人」劇組疑似將臨演當廉價勞工用,違反勞動基準法案,派員至拍片現場了解,臨時演員表示,活動是從在地民意代表得知,純粹因好奇自願幫忙未領報酬,尚難認定為勞僱關係。
勞青處提醒,臨時演員工作型態如具有從屬性特徵,應受勞動基準法規範,無論是劇組自行聘僱,或委由經紀公司召募聘僱後再派遣,勞工所屬實際雇主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依實際工作時間發給薪資和加班費,並需符合基本工資,如有疑慮可洽勞青處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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