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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轉職潮勞工未休完特休應結算工資 嘉縣3年9家中小企業被罰

農曆春節結束上班,不少勞工換工作、雇主,出現轉職潮,嘉義縣政府提醒,勞工離職時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結算工資發給勞工,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勞青處統計,嘉縣事業單位近3年內因違反特別休假規定被處罰案件共有9件,9家都是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違法情況,多為雇主勞工不知法令,或勞工礙於在職未爭取權益,欲離職或離職才向勞青處申訴,爭取雇主補發,勞青處說,未折算工資第一次違法罰2萬元,第二次以上加重罰鍰,並需補發給勞工。
勞青處說,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1年後,取得請休權利,就是俗稱「周年制」。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年度給假模式,勞基法允許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自行約定給假模式。
勞青處表示,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那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結算未休畢日數。依勞工「到職日」至「離職日」工作年資,將未休日數折算成工資,舉例來說,勞工2021年3月1日到職,2022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1年,其享有特別休假日數為滿半年時3日及滿1年時7日,共計10日;其中,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最晚於原約定發薪日給付勞工。
勞青處提醒,疫情期間公司如有與勞工約定遞延特休至隔1年度實施者,勞工離職時需將保留特別休假結算成工資發給,勞工當年可休的特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應記載在工資清冊,避免爭議。呼籲雇主留意法令,若有勞動法令疑慮可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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