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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太修行40載盼有人送終 收養鄰居兒遭法院駁回

曾姓師太承租原保地蓋佛堂修行,盼有人送終,聲請收養鄰居兒子,但遭南投法院駁回聲請收養。圖/AI生成
曾姓師太承租原保地蓋佛堂修行,盼有人送終,聲請收養鄰居兒子,但遭南投法院駁回聲請收養。圖/AI生成

南投一名曾姓師太承租原住民保留地蓋佛堂修行,因盼有人送終,獲鄰居租戶同意收養其兒子,養子未來也能接手續租其原保地,但向南投法院聲請收養卻遭駁回。法官認為,該收養目的像親友互助,未產生實質母子關係,因此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該名曾姓婦人在山區租原住民保留地,蓋佛堂修行長達40多年,隨年事已高,盼能有人送終,且其原住民保留地是與鄰居共同承租,希望人生圓滿後,佛堂土地能由鄰居一家續租,但因雙方均未有原住民身分,恐無法續租。

由於,曾婦與鄰居一家關係良好,鄰居子女放學後有時也會到其佛堂,由她暫為照料,為此向鄰居租戶提出要收養其14歲兒子,租戶兒子若成為她的養子,兩人就會是三等親內親屬,依法可繼續承租其佛堂原保地,未來也有人能為她送終。

曾姓婦人也與鄰居談好,孩子之後還是在原生家庭生活,原生家庭無暇照顧時,她可協助照料,彼此稱謂也不變,養子能可稱呼自己母親為媽媽,稱呼曾婦為師太,雙方因此訂好收養契約,後續向南投地院提出收養聲請。

但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引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收養無效的判決,指收養除具備書面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形式要件外,尚須具備實質要件,畢竟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關係,與婚生子女同,強調收養雙方須具備真實親子關係。

法官強調,收養為創設擬制親子關係的身分行為,應以建立真正親子情誼為目的,縱使收養人、被收養人間有成立收養關係的合意,但其較近似於親友間互助,且動機為原住民保留地承租資格延續、佛堂管理考量及送終規畫,不應予以認可。

南投司法大廈。聯合報系資料照
南投司法大廈。聯合報系資料照

收養 鄰居 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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