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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壇前鄉代主席涉施壓公所喬賣地賺佣金判7年定讞 本人喊:很不甘

彰化縣花壇鄉鄉民代表會前主席李岳珉施壓鄉公所人員,替「袋地」開闢側溝和開路鋪柏油,使土地可以順利賣給建商蓋房子,獲利93萬餘元,最高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5年,對此李岳珉今天指出,身為民代爭取排水溝等公共工程,大眾都會使用到,並非圖利特定人,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心有不甘。
李岳珉說,身為民代為民眾爭取建設本是職責,且排水溝等公共工程民眾都會使用到,並非圖利特定人;他當時僅是提案,建議鄉公所興建水溝,案件相關經手與承辦人都確認後蓋章,卻只有他被認為違法,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心有不甘。
判決指出,李岳珉2002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擔任第17至20屆彰化縣花壇鄉民代表,又曾在公所建設課擔任代理辦事員、代理技士及技士,負責受理建築執照申請、准給建築執照,熟悉申請指定建築線的法令、要件、流程及應備文件,之後也以仲介土地買賣賺取佣金為業。
李岳珉知悉土地過往不會淹水,該地區也不是易淹水的地區,沒有興建水溝的必要性與急迫性,卻讓公所以公帑在土地邊界興建水溝、鋪設瀝青路面,創設土地是鄰接公所養護「現有巷道」的樣貌,讓原本賣不出去的土地,順利售出給建商,並從中獲得佣金93萬3435元。
法院認為,李岳珉為了獲取佣金、利益,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仍要犯案,濫用民意代表職責,敗壞官箴,且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欠佳,一、二審均依貪汙判刑7年,褫奪公權5年。
李岳珉提上訴,稱該地確實有淹水及施作水溝的必要,他是為民服務,沒有施壓公所及承辦人,更沒有圖利意圖。最高法院認為李是針對一、二審以詳盡調查的事實加以辯駁,不符合上訴第三審的要件,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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