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銷中火水污罰鍰 台中環保局研議是否上訴

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112年到中火放流口採樣,認定超標違規,裁罰新台幣36萬元,經台電提訴訟,法院查出採樣人員手指接觸樣品,撤銷原處分;環保局表示,研議是否上訴。
環保局長陳宏益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正審視判決書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證據,研議是否提上訴。
根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月30日判決,環保局派員查核台電中火,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測得放流水化學需氧量測驗值421mg/L(限值100mg/L),未符放流水標準,113年1月裁處台電36萬元。
台電提行政訴訟,法院審理時,台電主張環保局派員稽查時,未通知電廠人員到場,難確保採樣及運送樣本過程是否發生混淆或污染。
此外,經當庭勘驗當天採樣錄影檔案,採樣人員採樣過程,有左手大拇指直接接觸採樣樣品情形,採樣水桶事先未洗滌及採樣瓶未依水質檢測總則程序洗滌2、3遍,無法排除待測水樣遭污染可能,且環保局未提「全程4度C保存樣品」、「樣品加藥保存」等證明。
環保局主張依行政院環保署(環境部前身)89年5月16日函釋,環保稽查人員可不會同事業主稽查並採取水樣,採樣時也全程錄影存證,而採樣放入冰桶保溫時都有標示上封條保存,樣品保存無虞,且都依規定檢驗。
法院審理後認為環保局採樣過程,無法排除遭其他物質污染可能,也無法舉證證明這件水樣保存符合規定,自不得據以認定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實,認定台電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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