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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讓地 中市:盼計開發成本
內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在整體開發區內,提供3%至5%土地給中央蓋社宅。台中市都發局表示,中央目前以全區開發面積計算,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市府取得的公有土地約5成至5成5,扣除公共設施面積只剩10%至20%,再提供5%給中央,恐不敷開發成本,希望改以區段徵收抵價地、市地重劃抵費地總面積5%計算。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地方提供的社宅土地「不是讓售,而是直接提供給中央蓋」。中市都發局長李正偉說,依中央規畫草案,原本是專案讓售,後來修正為「專案讓售、有償撥用或捐贈」,建議中央採專案讓售、有償撥用,按實際開發成本計算,也要經修法程序推動。
李正偉舉例,若整體開發區面積為100公頃,中央要求提供的社宅面積為5公頃,但實際市府能取得的面積為50至55公頃左右,扣掉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只剩下10至20公頃,若中央直接拿走5公頃,等於拿走大部分土地,將無法支應開發成本。
中市都發局建議,針對都市計畫變更案,中央應把全區面積5%,修改為市地重劃抵費地總面積或區段徵收配餘地總面積5%,以免開發成本無法回收,或衍生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範圍不當擴大;都市計畫已審議通過、執行中的區段徵收案,依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不納入提供社宅用地。
李正偉說,建議中央透過法制化程序,修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讓社宅用地取得有相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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