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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頭帳戶領助理費 賴清美判緩刑、支付公庫230萬

彰化縣議員賴清美用人頭助理領助理費,再轉給實際有從事助理工作的二名助理,從2012年到2019年間不實請領助理費527萬多元,被彰化地方法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30萬元。賴清美得知判決後說,她沒貪汙、也沒把助理費放自己口袋,是一時心軟給助理方便,心裡很委屈。
判決書指出,賴清美在16屆到本屆19屆議員任內,實際雇請楊姓、孫姓、曾姓助理,因孫姓、曾姓助理在外積欠債務,兩人怕助理薪資被追債,請賴清美將薪資改透過匯入吳姓、蔡姓人頭助理帳戶中轉交。
吳姓人頭助理是曾受賴清美幫助的選民,不曾在賴清美服務處工作,因欠賴清美人情,應允賴清美要求,擔任人頭公費助理;蔡男也是受託提供帳戶任人頭助理,平常僅偶爾協助打掃賴清美服務處或發放文宣。
賴清美指示楊姓助理從2012年到2019年期間匯入2人的助理費、節慶獎金、年終獎金等,再領出交給賴清美,轉為支付孫男、曾男薪資及服務處相關支出,8年來不實請領共527萬多元。
法官審理後,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將賴清美判刑1年,經認罪協商,獲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30萬元;楊姓助理判刑8月,並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吳姓、蔡姓、王姓均判刑4月,均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5人均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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