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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討死者12年前補助金 議員:舉證難除非觀落陰

台中市一名老婦人2014年往生,家屬最近收到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的公文,指老婦2008年7月至9月領取老人基本保證年金9000元,又領取身心障礙者日照及住宿費補助4萬2738元,這兩只能擇一,社會局要求返還其中一項補助。但事隔12年,老婦過世6年,家屬表示當初申請補助的單據資料已經找不到了,不知如何是好,又怕有後遺症,轉向議員求助。
市議員楊正中表示,老婦人生前領有老人年金,又透過安養機構協助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照顧補助,當初申請時不知道兩者僅能擇一申請,後續通過申請也無人說不行。他認為,依法5年內可以追回補助,但拖了12年沒有處理,顯然是機關行政怠惰,當事人已過世6年了,要民眾自己去查證,難道是要「觀落陰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對於公法請求權有規定:「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楊正語說,就算市府想要求返還這筆補助,應是在申請後的5年內告知,拖了12年才要,不合法理情。
社會局則表示,此案涉及同時領取國民年金老人基本保障年金和住宿安置費用,因實施初期,社會保險系統和社福補助系統互不通,導致民國2008年2011年間發生多起重複領取政府補助案件。為符合福利給付正義,依相關程序,市府主動清查歷年重複領取補助案件,2019年起陸續通知申請人或扶養義務人及繼承人,主動協助處理。
社會局強調,此類案件發生日久,追查確實有相當難度,若舉證困難,市府也會視個案狀況予以協助,避免長期被列為追繳對象,盡力保障法律權益。如果無法一次繳清溢領金額,也可分期繳納,由社會局指派轄區社工員協助評估,避免民眾經濟陷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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