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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之亂…賣苗恐挨罰 苗栗草莓農炸鍋

台中市近來傳出未辦理種苗業登記遭裁罰案例,引發農民質疑,苗栗縣政府短短兩周湧入逾兩百通查詢電話,「草莓王國」大湖鄉更是炸鍋;農糧署今將舉行「研商種苗業登記證執行情形及修法事宜」會議,農民盼釐清植物品種與種苗法範圍。
農糧署最近研擬修正種苗法,包括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台中農業局去年接到檢舉,市場有農民販賣菜苗,稽查未取得種苗業登記,依種苗法開罰。
大湖草莓長期以來有農友自行育苗,有多餘苗株再交換。大湖鄉長黃惠琴舉例說,若自行育苗十萬株,自家種植使用八萬株,將剩餘兩萬株上網販售,未依法辦理登記,只要被檢舉經查證屬實,就可能面臨裁罰。
苗栗農業處指出,種苗法早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施行,二○○四年修正,無論個人或業者販售可供繁殖或栽培用的菜苗、花苗或樹苗等苗木,均須申請取得種苗業登記證,違反處罰鍰六萬至卅萬元,但縣府從未接獲檢舉開罰。
上月全國青農座談會有農民問農業部長陳駿季,無論規模大小或兼賣是否都要申請?農業部答案是「只要有買賣都要申請」,不少賣家憂心被檢舉吃罰單,趕緊申請,雲林縣府過去一年僅十多人申請種苗業登記,現在單日逾十人。
台中石岡區農會總幹事張東海說,若是小農在市場賣菜苗,種植只供食用蔬菜,應朝向不需申請種苗業登記,因是農民辛苦種的菜苗,售價不高,遭開罰數萬元太苛刻;如是有技術移轉或產權問題的果樹苗木,仍應依現有規定登記。
大湖農業發展協會接獲農友反映,函文農糧署,要求盡速釐清草莓農民適用規範。協會指出,草莓是大湖重要經濟命脈,涉農家收入與地方觀光發展,政策推動應充分考量基層農民實際經營需求,提五項建議,包括爭取農民自用育苗權益、小規模農民合理保障、輔導優先避免動輒裁罰、草莓產區專案說明會、草莓產業特殊性納入修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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