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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穿越路口害機車嬤孫急煞慘摔 少年及父要賠14萬
郭姓婦人去年4月騎機車載孫子行經基隆市七堵區泰安路與泰安路32巷交岔路口時,因一名少年自人行道違規奔出,橫越車道,郭為閃避急煞致車輛失衡倒地致肱骨骨折。法官認定少年違規穿越馬路是肇事原因,郭嫦無肇責,判少年及父親要連帶賠償14萬6517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郭婦去年4月24日下午4時10分許,騎機車載孫子行經基隆市七堵區泰安路與泰安路32巷交岔路口時,突有一名未成年人自人行道違規奔出,橫越車道,她為閃避其違規衝出之行為,急煞致車輛失衡倒地,導致摔倒受傷,右側近端肱骨骨折。
郭婦提出醫療費用、看護費、慰撫金等民事求償14萬6517元。其中因事故受傷,手術後需要持續復健,目前復原度約70%,手臂仍無法如同受傷前抬高,請求慰撫金6萬元。
被告等則主張,依Google地圖顯示事故發生處並無人行道,被告雖有行走至馬路上,但被告在原告的車輛前,並無法得知原告在後騎車,故對為初判表之判斷正確性存有疑慮,被告應無過失。
因雙方對肇責有爭議,經送請鑑定,由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作成鑑定意見書,認定「行人穿越道路時,未充分注意左後方來車,小心通行,且於道路上任意奔跑,妨礙交通,為肇事原因。」;「機車駕駛無肇事因素」。
法官說,依鑑定意見,原告並無任何過失,被告穿越道路時,未充分注意左後方來車,且於道路上任意奔跑,是原告受損害之原因,被告應負過失責任。
法官表示,少年未依規定穿越道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4條第2項之規定。依民法,少年和其父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共計賠償14萬651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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