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小錢搏命?爆胎車停台68拒拖吊硬開上路 業者批違規無法檢舉

新竹一名公路局特約拖吊業者控訴,日前在台68線處理爆胎故障車時,依規定上前協助排除,卻遭車主拒絕,甚至開著爆胎車輛離開,非常驚險。警方表示,快速道路故障車應盡速排除並設置警示,若影響交通可通報110到場處理,未依規定設置警告標誌,將依法舉發。
業者指出,3月9日中午12時許,台68線出現一輛爆胎故障車停在路肩,他依公路局特約拖吊作業規定前往排除,並告知車主需盡速拖離現場,以免影響行車安全。不料車主卻表示已自行聯繫免費拖吊,拒絕配合。
業者表示,他當場拿出法規向車主說明,強調在快速道路停車或未即時排除故障車輛恐違規,但對方仍不接受,最後竟直接駕駛爆胎車輛離開,過程相當驚險,也讓他捏把冷汗。
拖吊業者指出,許多民眾並不知道,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5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如有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情形,可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罰鍰不是重點,若故障車未即時排除,極可能造成後方車輛追撞,引發二次車禍,後果不堪設想。
他也說,事後原想透過網路平台檢舉違規行為,但發現系統並未提供相關違規項目的選項,包括未依規定臨時停車,或車輛故障未移至安全處、未設置警示標誌等情形,導致類似案件難以檢舉開罰。他認為機制仍有缺漏,呼籲相關單位檢討改善。
警方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目前開放民眾檢舉的違停項目有限,僅包含停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不依順向停車及並排停車等情形,若車輛是在故障狀態下停於快速道路路肩,駕駛人仍須依規定在車輛後方適當距離設置故障警告標誌。若警方到場發現未依規定設置,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舉發。
警方表示,原則上故障車輛應盡速移置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例如路肩,並在後方設置故障警告標誌,確保行車安全。若民眾發現現場有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也可撥打110請警方到場。
不過業者也不服,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制辦法第25條,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及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外,應予以舉發處罰。該駕駛為某健身房教練,曾試圖透過從警友人詢問相關事宜,但顯然警方並不熟悉管制規則。
業者認為警方僅強調設置故障警告標誌與通報機制,卻未正面回應違規停車與故障車未即時排除應依法舉發的問題,恐讓駕駛人誤以為只要設置警示即可免責,呼籲相警方釐清執法標準並強化取締,避免類似危險情況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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