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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新設蓋牌遭監察院糾舉 苗栗縣府草擬自治條例管理

苗栗縣政府2007年6月起停止受理電子遊戲場新設案,監察院糾舉有侵害人民權利之虞,縣府因此草擬自治條例草案,「被」開放恢復申請,規定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必須距離學校等2公里以上,全國最嚴格,配套加強管理。
縣務會議今天通過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將提送縣議會審議,縣府工商發展處強調並非鼓勵,而是有業者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2023年8月判決,認定業者檢具商業登記申請書、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等相關書件申請,縣府應依是否符合商業登記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法定要件審查,而不是依縣府2007年6月公告,而否准申請案。
監察案去年9月函文糾舉縣府,逾半年沒有依法院見解,作適法之處分,涉有行政怠惰,並指出縣府未設置自治條例,即拒絕人民申請,有侵害人民權利之虞。
工商發展處調查,目前3個縣市完全開放申請登記電子遊戲場,12個有條件開放,苗栗縣等7縣市未開放,全縣電子遊戲場登記46家,普通級3家、限制級43家,營業中31家,停業15家,被開放配套草擬自治條例加強管理。
草案規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住宅區300公尺以上,普通級應距離幼兒園、國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等機構1公里以上,限制級應距離2公里以上,如涉及賭博,自警察機關查獲之日起3年,同一地址不得再行申請設立電子遊戲場業。
工商發展處表示,12個縣市有條件開放電子遊戲場,設立地點距離限制200至1000公尺,苗栗縣自治條例草案將會是全國最嚴格,近年來衍生治安疑慮的桌遊店,縣府也會另訂定自治條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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