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查核兒童節玩具 逾1成不合格

兒童節即將到來,桃園市政府近期查核大賣場及玩具商家販售的玩具商品,結果有超過1成不合格。市府表示,標示不符規定商品,將要求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商品標示法第17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市面上兒童玩具琳瑯滿目,為讓家長買的安心,桃園市法務局消保官聯合市府經發局人員,抽查大潤發及家樂福等大型賣場及中小型商家兒童玩具,共抽查143件,126件合格,17件不合格,超過1成不合格。
其中大型賣場共抽查47件,商品標示全部符合規定;中小型商家共抽查96件,其中17件未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辦理,包括未標示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主要成分或材質、適用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警告標示及中文標示等,不符規定。
消保官謝青如表示,市售玩具標示,應於商品上標示為原則,無法於商品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方式標示;兒童玩具應標示商品名稱,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
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的外文名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適用之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倘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警告」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1.5mm×1.5mm以上。
謝青如表示,對於標示不符規定商品,桃園市經發局將針對商品係位於桃市之進口商要求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商品標示法第17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非桃市轄區則移請他縣市政府辦理後續改正事宜。
謝青如提醒,民眾應選購貼附詳細中文標示、標示內容及警語的兒童玩具,也請注意玩具是否適合兒童年齡於玩具使用前家長應詳細瞭解使用方法,教導兒童依使用方法於適當場所使用;民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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