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露營場未設汙水設施 加強取締

桃園市環保局表示,今年3月1日起將針對沒有汙水處理設施的露營場地,依照水汙染防治法取締,藉此強化露營場對汙水管理的責任,避免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排入河川、湖泊或地下水,影響生態環境與公共衛生。
環保局表示,環境部去年1月6日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汙染行為」規定,露營場產生的廁所汙水及生活雜排水,未納入汙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汙水處理設施處理者,3月1日起將認定屬「足使水污染行為」。
為協助露營場業者了解並遵循最新規範,環保局自去年起與觀旅局合作,透過說明會方式宣導管制對象、管制方式及如何計算足夠容量的汙水處理設施容量等,並調查業者廢污水處理方式。兩次說明會以後,已經有70多家業者回報改善計畫,目前轄內露營場已多數設有化糞池來處理廁所排出的糞尿汙水,但是廁所以外的生活雜排水,像是浴室、洗手台,仍應收集並妥善處理,環保局將持續針對未符合規範的露營場進行監督與輔導,確保露營場運作符合環保規範。
環保局強調,妥善管理汙水不僅能減少汙染,也能提升露營場整體品質,提供遊客更舒適的露營體驗,環保局將持續監督並推動環保露營,透過政府與業者的共同努力,確保桃園自然環境的永續發展,實現露營活動與生態保護並行的目標。
隨著露營活動日益受到民眾喜愛,露營場數量逐年增加,但部分業者因缺乏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可能導致生活污水未經處理即排放,進而影響水源及生態環境。有鑑於此,環保局針對露營場加強輔導與監督,協助業者了解並遵循相關規範,確保其汙水處理系統符合最新規範,防止汙染水源。
Q法規上路後,若直接排入河川,違反哪一條?開罰多少?
A: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授權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露營場之經營,就其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屬足使水污染行為之態樣。
環保局指出,水汙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違反第3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規定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汙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