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福大火「不必罰」惹眾怒 桃園市府:建議中央修法

桃園美福倉儲大火事件滿1周年,市府環保局去年對業者開罰600萬元,近日卻被發現,美福提出訴願後,罰款全被撤銷,引發藍綠民代齊聲批評鄭文燦市府失格。市府環保局下午表示,這次事件凸顯現有法律和民眾期待有重大落差,因此已建議行政院環保署修法,符合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蘆竹美福倉儲去年3月發生大火,環保局去年4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和空氣汙染防制法,分別開罰100萬和500萬元,近日卻被發現罰款全被撤銷。議員牛煦庭今批評,時任市長鄭文燦高喊「最高罰責」卻消極舉證,間接證實外傳「鄭文燦和美福交情匪淺」。
市府環保局下午表示,美福大火因產生大量粒狀汙染物及異味,去年5年依違反空汙法第32條規定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最高額度500萬元罰鍰,惟美福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環保署訴委會認為「美福公司對於起火地點是否有完全支配管領力?以及火災是否因操作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所致?」不無疑義,因此撤銷處分。
環保局後續依火災調查資料,認定美福公司因電氣管理不當導致火災,9月裁處最高500萬元罰鍰,但環保署訴願委員會認為,所謂「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應限於因堆置物品而管理不當,因此認定美福訴願有理,撤銷第2次處分。
至於災後產生的大量廢棄物,環保局認定美福未依廢清法第36條規定貯存並依限清理,導致惡臭物質殘留,情節重大,裁處最重100萬元罰鍰。不過經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不具適法性,去年10月撤銷裁罰。
環保局表示,桃園市轄內設有許多大型倉儲,因這次事件,市府已注意現有法律面與民眾期待有重大落差,例如現行空汙法32條第1項第3款,僅以物品自燃為告發要件,卻排除實務上工廠負責管理所有機電設備、消防通風設備;此外,環保署也認定美福公司倉貯業務非廢清法指定公告事業,導致環保機關無法可罰。
環保局表示,現已建議環保署應針對空汙法適當修法,並將倉貯業務納入廢清法指定公告事業,以擴大列管,如此一來才能符合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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