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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財嘉昌砂石場汙染環境1年2犯 環保局勒令停工

環保議題受到重視,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今指出,財嘉昌砂石場因違反水汙法第20條告發,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該公司一年內違反相同法條2次以上,屬情節重大,因此勒令其停工。
環保局說,2014年迄今共告發16次,去年10月21日立委陳椒華函請桃園市政府查處財嘉昌砂石場違法獨占地盜採土石並危及電塔一案,桃園市政府即排定市府聯合稽查專案,迄今共查獲8次違規。
環保局於昨日再度前往稽查,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的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但該公司堆置大量土石方位置未有登載於許可證內容,與許可證不符。
環保局依違反空汙法第24條,處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20天內完成改善,否則不排除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另堆置的土石方,其覆蓋面積不足,故也依違反空汙法第23條,處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環保局表示,民眾陳情案件,環保局絕對去稽查,若有違法依法告發,嚴懲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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