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水站擬強制保險千萬 苗衛生局:消費者、業者雙贏

加水站供應水品,攸關大眾健康安全,苗栗縣政府推動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要求加水站許可效期3年,不再是萬年有效,並擬要求投保至少1000萬元產品責任,消費者多一層保障,業者也可以分擔風險,希望消費者、業者雙贏。
苗栗縣有加水站210處林立街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2010年8月公布施行,10年來民眾對食安問題日益重視,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福利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法規,歷經多次修正,縣府衛生局據以推動修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目前辦理草案說明會要建立共識,送請縣議會審議。
衛生局指出,苗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並沒有規定許可有效期間,草案新增3年效期,期限屆滿可申請展延,並規定必須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申請登錄,計畫比照食品業者要求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額至少1000萬元,此外,加水站必須檢附1年內加水站管理衛生人員講習證明文件,及水源供應許可證明文件等始得營業。
其中,加水站水品「應煮沸、勿生飲」等級,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微生物項目的大腸桿菌群密度50CFU/100毫升,草案要求更嚴格飲用水水質標準的6CFU/100毫升,另要求總菌落數100CFU/毫升以下;「可生飲」級的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要求零檢出的標準不變。
衛生局指出,草案參酌環保署「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要求加水站設備,應依維護管理說明書定期執行維護工作,濾材或濾心清洗、更換及管線消毒,每月至少1次,也比目前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儲水及加水管線設備,每6個月應至少維護清洗1次的規定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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