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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最嚴」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 下午二讀暫時卡關

台北市議會法規會上午審查通過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修正案,競選廣告只能設在競選總部及市政府設置的公布欄,其他地方均禁設競選廣告。市議會程序會下午火速排進臨時大會審議,但逐條討論時,不少多議員對條文有意見,經議長陳錦祥裁示後,決定暫擱,留到7月下個會期開議再討論。
北市府提出的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規範選委會公告候選人名單及號次後設置「公設看板」,提供每人A3大小的競選廣告刊登空間,未按照規定張貼將罰1萬至5萬不等。
議員周威佑表示,只能在競選總部、市政府設置的公布欄設競選廣告,這是非常嚴的規定,過去投票前2個月,競選廣告還是很多,立法嚴,但執法寬,但現在立法更嚴,執法仍寬,未來會有執法問題,不能大家都不遵守,只有小部分人被處分。
另外,修法後甚至限制市民表達對候選人支持,若在自家圍牆、窗外掛布條支持,恐將被處罰。周威佑說,這是對市民表達政治立場做嚴苛的限制,手段、比例都有問題,若打起憲法官司,北市府恐不會贏。
議員王浩表示,台北市要成為進步城市,往前邁進,競選廣告問題應該被正視,自治條例若施行,他只問台北市政府執行不執行?他比較擔心的是執行問題,但仍建議議員們能支持。
對於有議員質疑執行問題,現行稽查量能不足,建管處長劉美秀表示,競選期間會成立執行小組,調派人力專案處理。
法務局長袁秀慧說,個人掛布條支持候選人,若符合競選廣告物,要罰設置人,也就是說若屋主自己掛在自家陽台門口,又屬於競選廣告物,會裁罰屋主。
她強調,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且此案源自i-Voting,多數人背書,不是不能限制,也有一定的民意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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