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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女業務跟老闆好曖昧 老闆娘氣提資遣

日前一位公司人資向新北市勞工局諮詢,表示公司女業務跟老闆走得很近,兩人相處態度曖昧,老闆娘看在眼裡相當不爽,欲以「無法勝任工作」的理由將女業務資遣,勞工局則表示,若女業務未有影響工作表現的情形,依法公司不得將女業務以「無法勝任工作」理由資遣。
該名人資向勞工局反映,因女業務與老闆相處時態度曖昧,老闆娘因此心裡很不是滋味,想要除去這名女業務,但經勞工局詢問,人資仍堅決不告知公司名稱。
對此勞工局表示,有些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會要求不得發生辦公室戀情,另勞基法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亦即解僱。
勞工局解釋,公司管理權不應干涉員工的私生活領域,但若勞工與雇主有婚外情或曖昧行為,是否符合「情節重大」得予解僱的判斷標準,要看個案具體情節,也須衡量行為對公司是否造成實質影響。
另外,勞基法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即資遣。
老闆娘若用「無法勝任工作」的理由資遣女業務,必須具體表示女業務有「無法勝任工作」情形,例如因婚外情與職場曖昧行為影響工作表現、出勤異常、怠忽所擔任工作與職責,致不能完成雇主對該工作所設定最低標準或勞動契約中對職責要求標準。
勞工局表示,老闆娘若無法證實女業務「無法勝任工作」,女業務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要求法院判決雇主仍應給付被資遣期間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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