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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電動車別亂放 台中今通過慢車自治條例可移置開罰

台中市政府市政會議今天通過「台中市移置保管妨礙道路交通慢車自治條例」,交通局長葉昭甫說,所謂的「慢車」,如自行車、電動輔助車、電動車自行車、人力車等。尤其火車站周邊,常有民眾檢舉亂放,卻都沒有車牌,中央又無法令可管,但阻礙交通是事實,因此才制定自治條例,全案將送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各種慢車在道路上使用情形日益普遍,但因沒有車牌,警方找不到車主就無法開罰,又無法源可移置慢車,民眾有恃無恐,尤其火車站附近,不少民眾隨意亂放車輛情況更嚴重,不斷有民眾檢舉。
葉昭甫表示,台中市府為排除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慢車,訂定提供執行移置保管慢車的法源依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
依自治條例,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自行車;電動輔助自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的二輪車輛;電動自行車指以電力為主,時速25公里以下,車重40公斤以下或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人力行駛車輛:如客貨車、手拉貨車等。
葉昭甫指出,如議會通過自治條例,即可公告窴施。慢車違規停車、行駛中發生故障或事故、不能行駛的慢車停放路邊,及其他依法得予移置及保管情形。交通局依法可移置或保管,恢復道路順暢。移至保管場後,如車主到保管場取車即可開罰,可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葉昭甫指出,慢車移至車輛保管場,應收取移置費與保管費金額,依台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移置費每輛一次100百元 (移置費)、每輛每天保管費50元 ,如放在違規處,警方另可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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