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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肉含瘦肉精罰責須送中央核定 衛生局長:可能被擺著

為防堵含瘦肉精豬肉進入台北市,台北市除了規定零檢出,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連署提案,另在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九條之1的限制規定,增列第17條之1處罰條款,違反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上午在議會法規會審查通過,將送大會二、三讀。
因條文三讀後須過送行政院核定,衛生局長黃世傑說,中央能過最好,但可預期的是,可能被擺在那,或不予核定、駁回,都是可能性,但這是北市和議會的表態,希望零檢出最好,中央標準大家還是不放心。
黃世傑說,國人對萊克多巴胺美豬存有疑慮,且風險評估做得不是令大家能信服,大家多希望不要吃到,柯文哲市長也強調來源要標示清楚 ,包括分類、號類, 簡單來講,如果能零檢出最好,市府態度是如此。
至於中央有食安法規定,若和台北市自治條例有砥觸,黃世傑說,中央標準不是全世界都同意的標準,更何況 ppm ppb,又是另一回事,目前容許量多少,不是大家都能信服,普遍來講,能不吃是最好 。
衛生局科長陳怡婷說,若法令經中央核定,衛生局會先輔導業者,明年一月一日要做產地標示,避免法規生效觸法 ,市府也會針對標示正確性做稽查。
黃世傑說,衛生單位要做的是,做好源頭管理,讓民眾明確標示,能掌握流向,消費者選擇時透過標示可做選擇。
源頭沒有清楚,花再多人力物力做檢查也徒勞無功,至少要知道來源 。
至於有民眾被罰恐提訴願,陳怡婷指出,要看訴願委員如何認定砥觸。有二種見解,一種是有規定 ,又重覆規定就是砥觸,另一種是沒規定的地方增加規定,可能不是砥觸。像北市的情況,標準值以下沒有規定 ,北市規定要罰,這就不是砥觸,不過,可能也有人認為,只要中央沒有規定的就是砥觸,這是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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