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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案 桃前都發局長批檢「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桃市前都發局長盧維屏再次出庭應訊。記者陳恩惠/攝影
桃市前都發局長盧維屏再次出庭應訊。記者陳恩惠/攝影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被控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收賄案,桃園地方法院昨傳喚前都發局長盧維屏及前營建署主任秘書、時任城鄉分署長洪嘉宏作證,盧駁斥對價,批檢方「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洪指林口都市計畫案主導權在中央,桃市政府無權替業者解套百分之百同意門檻。

起訴指出,廖俊松等業者因無法取得「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法定百分之百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同意書,在內政部審查卡關,行賄促請桃市府動用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辦理個案變更,將農地劃設為產業專用區。

盧維屏指出,市府發動都市計畫法個案變更,主因是爭取美光等大型企業深耕桃園,屬市府主動辦理公務,因業者無法提出具體公設圖且不具開發能力,市府決議採全區區段徵收公辦方式,徹底剝奪業者自辦權利。

對於檢方指控市府協助個案變更並允諾自辦重劃存有對價,盧維屏駁斥,指市府曾討論限期二年自辦過渡方案,只是評估選項,最終並未實施,檢方拿後端民間自辦標準硬套前端市府合法公務,斷章取義,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洪嘉宏以專家證人身分進行法律鑑定,從中央審議視角釐清林口特定區屬「國定計畫」,法定擬定與核定機關為內政部而非桃市府,地方政府僅為協辦或提案單位。

洪說明,從都市計畫法廿七條之一、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到歷史「工五二通」決議相扣,就算地方政府在草案加註「得自辦」,案件送進中央,內政部都委會仍會啟動審查,強制要求檢附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書等兩大關鍵法理,制度上存在嚴密的法規連鎖性。

洪嘉宏認為桃市府在客觀行政制度上既無權限,也無法定工具替業者解套法定門檻。

鄭文燦 都市計畫 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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