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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雲檢轉任未利益迴避 名律師被懲戒

雲林地檢署前主任<a href='/search/tagging/2/檢察官' rel='檢察官' data-rel='/2/141430' class='tag'><strong>檢察官</strong></a>吳文城,替雲檢過去偵辦重大案件擔任辯護人,被移付<a href='/search/tagging/2/律師' rel='律師' data-rel='/2/167125' class='tag'><strong>律師</strong></a>懲戒。聯合報系資料照
雲林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吳文城,替雲檢過去偵辦重大案件擔任辯護人,被移付律師懲戒。聯合報系資料照

雲林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吳文城轉任律師,替過去雲檢偵辦起訴的偽鈔集團案、雲林口湖鄉前鄉長林哲凌涉貪案擔任二審辯護人,被以未利益迴避,移付律師懲戒;吳主張他只是機關發言人,未參與偵查、公訴業務。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申誡,併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研習。

吳文城昨表示,他接案的原則只考量案件公平性和當事人利益,當初這些案件均非自己承辦或協辦,對案件內容亦不清楚,所以才承接,承接訴訟案件時,不會顧及機關和個人形象,只在乎案件公平和當事人權益;至於是否會申請覆審,將再研議。

五十四歲吳文城是司法官四十八期結業,二○二三年四月以健康因素請辭檢察官公職,轉任律師,在雲林虎尾鎮開設律師事務所,同年六月,他陸續接下多起囑目刑案的二審辯護工作,包括「XD」版偽鈔案與林哲凌涉貪案。

台南高分檢檢察官蒞庭時發現,吳文城擔任檢察官時,曾經核閱雲檢公訴檢察官訴訟業務的補充理由書,觸及公訴業務,聲請禁止吳再擔任林哲凌的辯護人。

台南高分院裁定指出,吳文城從雲檢離職只有兩個月,即接受林哲凌委任擔任二審辯護人,有利害衝突情事,且影響司法公信力,裁定吳不得再為林辯護。

吳文城被移付律懲表示,在雲檢任職時主要工作是地檢署發言人,並未實際參與案件偵查、公訴業務,不受相關迴避規範的限制。

律師懲戒委員會審查認為,吳文城雖不涉及律師法所規定司法官轉任律師三年內不得在「原任職」檢察署、法院機關執行律師業務,但他接手的案件,是過去任職雲檢偵結起訴的重大案件,受任辯護有違反律師執業倫理及利益衝突的疑慮,決議予以申誡,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研習;可覆審。

律師 口湖鄉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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