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撤銷郭再欽科技監控惹議 高分院駁回檢方抗告:有違比例原則
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涉台南學甲爐渣案一審被判8年半,另涉土地詐貸案上月底偵結起訴,台南地院裁定他本月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另科技設備監控予以撤銷,外界質疑有差別待遇,台南地檢署11日依法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日裁定抗告駁回。不得再抗告。
因外界質疑,台南地院本月11日表示,承辦法官綜合全案卷證資料、訴訟進度及相關案情後的職權行使,屬於依法確信獨立審判結果,應予尊重;此案與他案涉案情節不同,並無必然關連,且是分別獨立個案,應由各承辦法官依法認定、處理;希望外界切勿任意揣測,留給承辦法官純淨審判空間。
台南高分院今說明,郭再欽於偵查中雖僅承認他與同案被告陳順慶就「興業段8筆土地」與宸峰公司簽訂總價款為1億8848萬4890元的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另其與同案被告蔡清旭商談後,就「興業段9筆土地及其上建物」由明祥馨公司與宸峰公司簽訂總價款為1億2487萬7370元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並均知悉後續將由宸峰向銀行申請貸款等情,否認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等罪嫌。
然而,2家銀行所核貸金額,均有經銀行人員專業徵信、評估,均遠低於房地實際成交金額;且銀行核貸所審酌原因,除房地實際成交金額,尚有貸款人資力、債信、抵押物價值等。又2家銀行均有取得十足抵押擔保以保障債權,自2020年迄今,亦未曾向共同被告催討債務或提出民、刑訴訟,檢察官尚未明確舉證證明2家銀行受有無法受清償損害。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起訴書僅認郭再欽與共同被告共同超貸金額275萬元,此金額對照郭與共同被告房地實際成交價、及共同被告向2家銀行所貸得款項,似非屬超貸鉅額款項;抗告意旨稱被告面臨長期自由刑及鉅額犯罪所得沒收,似與起訴事實、法條有間。
合議庭指出,郭再欽雖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一審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沒收其非法清除爐渣部分犯罪所得為6516萬3286元;然而本案郭再欽是檢察官於2024年11月5日始為科技設備監控命令,郭是於前案面臨長期自由刑及鉅額犯罪所得沒收,並非本案。
合議庭表示,本案有無命郭再欽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必要,應依本案情節酌量,而非將郭前案原因加諸本案;本案郭的犯罪情節明顯輕於前案,於前案檢察官既未命郭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於本案竟為之,顯與比例原則有違。
合議庭審酌,原裁定斟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及郭再欽犯罪情節等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其裁量職權行使,符合比例原則,無濫用權限情形;原裁定理由與本院認定雖部分不同,然就撤銷檢察官命郭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命令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檢察官提起抗告之理由,有不可採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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