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大學女室友偷用洗髮精!她聊天一句話惹官司 判賠1000元
潘姓女學生與朱姓女學生之前是台南市一所私立科技大學宿舍室友,潘女提告稱朱女3度說同學的沐浴乳及洗髮精減少,疑似是被潘女偷偷使用,求償10萬元;法院認定,先前2次難認朱女確實有說,第3次因有同學作證,判決朱女與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賠償1千元。可上訴。
潘姓女學生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指出,她2024年10月與朱姓女學生原是大學宿舍寢室室友,但朱女卻在寢室向4名同學陳稱黃姓女室友的沐浴乳減少,疑似是被潘女使用;同年12月,朱女又向楊姓女室友及另一名學生稱楊女洗髮精減少,也疑似是潘女使用。
潘女認為,朱女侵害她的名譽權共有3行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各5萬元、4萬元及1萬元;因朱女未成年,謝姓女子為其法定理人,請求謝女與朱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朱女抗辯,2024年10月討論時,並沒有提及潘女姓名,也沒有提到潘女使用沐浴乳,當時在場者沒有陳姓女同學;同年12月間,也都沒有潘女所指控行為,請求駁回告訴。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指出,依據少年法庭裁定,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朱女有誹謗情事,諭知不付審理;且翁姓女證人出庭證稱,她們寢室4人曾到潘女寢室,詢問潘女有無不慎使用他人沐浴乳或洗髮精,潘女說「沒有」就離開了,並沒有印象聽聞朱女有相關言論。
其次,楊姓女學生出庭證稱,因時間久遠,不記得朱女有說過自己的洗髮精減少,疑似是被潘女使用,她也不記得有無發生洗髮精減少情形;至於另一名女學生出庭,則證稱朱女確實有說,潘女又在宿舍偷用楊女的洗髮精,朱女在懷疑潘女。
法院表示,潘女所指稱朱女的行為一、行為二,均難採信為事實,但所主張朱女的行為三,堪信為真實,客觀上足以貶損社會上對於潘女評價,應屬對於名譽權侵害,使潘女精神上受有痛苦;審酌雙方均未成年、目前仍為學生,朱女行為三僅陳述個人懷疑而非指摘竊取等。
另外,朱女在審理時表明,已在班級同學LINE群組中,對於自己所陳述內容,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誤認潘女竊取他人物品,表示歉意;法院認為,應可回復潘女名譽,減少精神上所受痛苦,認定潘女請求連帶賠償1萬元,尚屬過高,判決應以1千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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