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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教育起口角 父拉扯女雙臂致跌倒頭撞矮桌判拘役

台南有名父親因家庭教育問題與17歲女兒口角,竟徒手環繞其頸部,大力拉扯雙臂拖拽,導致女兒跌倒,左膝、頭部分別撞擊地面及矮桌成傷,而遭通報家暴案件驗傷外,還申請保護令,父親坦承施暴,惟雙方調解不成立,台南地院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案發時,父親大力拉扯、拖拽與其有身型及體重差距女兒,致女兒跌倒,左膝及頭部分別撞擊地面及矮桌。女兒前往醫院診治,左臉、兩手肘、右前臂紅腫併擦傷、左手肘瘀傷、臉部挫擦傷、前頸部挫傷、左膝挫傷。

父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與女兒於警詢、偵查中經具結證述及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醫院家暴事件驗傷診斷書,以及女兒所提供錄音譯文、自行拍攝傷勢照片及地院民事通常保護令等資料佐證,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認父親所為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又父親對女兒數個傷害行為,於同一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父親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傷害行為,應依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

台南地院審酌,兩人為父女關係,父親明知女兒於案發時為未成年人,仍故意對她為傷害行為,致她受傷,自有可責;兼衡父親犯罪動機、方法、女兒所受傷害程度,及雙方於本院調解不成立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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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坦承施暴,惟父女調解不成立,台南地院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父親坦承施暴,惟父女調解不成立,台南地院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家暴 保護令 少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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