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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澄清湖購地案判7年8月 高院裁定限制出境、科技監控再延長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等被控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判7年8月徒刑,案件上訴審理中,因辜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期限屆滿,台灣高等法院裁定自9月13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以個案手機於住居所定時拍照回傳科控中心,可抗告。
高院裁定指出,辜仲諒涉犯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重大,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順利進行,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8個月,期限將於9月12日屆滿。
高院聽取檢察官及辜仲諒的意見,並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認為辜仲諒一審被判刑7年8月,罪責非輕,且屬於重大金融犯罪類型,日後有經民事追索賠償的風險,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辜逃匿規避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可能性高,具有逃亡動機。
裁定指出,辜仲諒曾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副董事長、副總執行長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董事長,認有在境外生活資力及能力,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的必要。
高院指出,辜仲諒以無逃亡動機,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處分有違比例原則,另因工作需求,願按時於居住地以外的不限定地點,進行個案手機報到,但案件仍在審理中,辜面臨不利益結果的可能性隨訴訟進行而有不同,縱使先前有遵期到庭、無違反羈押替代處分等,也無從據此推斷往後均無萌生逃亡動機的可能。
裁定指出,以我國四面環海,離境不難且方式多元,僅以非定點拍照上傳方式報到,恐難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至於辜仲諒以工作或家庭因素,請求放寬報到地點及時間,應待有具體需求時,檢附相關事證提出聲請,法院再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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