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竹科教育需求放手讓女兒給繼父收養 法官認符合最佳利益准了
新竹陳男與黃女再婚後,想正式收養黃女10歲女兒,雖訪視單位認為女童生父仍具照顧能力,「沒有出養必要性」,法官考量女童已與陳男共同生活約2年、建立親子依附,且本人明確願意被收養,生父也因竹科教育需求同意,認定符合最佳利益,裁准認可收養。
新竹地院裁定指出,陳男與女童生母黃女為夫妻,陳男在與黃女交往期間,就認為自己有責任照顧女童,並非單純「愛屋及烏」,婚後也希望建立完整家庭、承擔父親角色,因此與女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官調查,陳男身心健康、有穩定收入,經濟能力足以支應家庭生活;女童在家中與陳男及母親互動親暱自然,沒有明顯抗拒或焦慮,也理解收養的意義及收養後涉及的扶養、繼承等法律關係,並明確期待由陳男收養。
女童也知道陳男並非生父,且父母離婚後,她仍持續與生父穩定見面。生父到庭表示同意收養,並說是考量女兒在新竹科學園區內就學的教育需求,加上女兒本人願意,在日後探視、會面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才同意出養。
不過另一訪視單位認為,生父經濟狀況及家庭支持系統並無明顯不利,也沒有不當對待或疏忽照顧女兒,至今仍持續維持親子關係,因此評估「並無出養必要性」,建議法院再依女童最佳利益裁量。
法官審酌後認為,本案屬「繼親收養」,與一般因生父母無力照顧而出養的情形不同。女童現年10歲,已有相當識別能力,與陳男已共同生活約2年,雙方相處融洽並建立穩定親子感情,陳男也有照顧及經濟能力,生父、生母均表示同意。
法官認為,即使生父仍具照顧能力、沒有出養必要,女童已長期生活在陳男與母親組成的家庭,透過收養可使現有家庭關係及親子權利義務更加安定,也符合女童長期生活環境與情感依附,因此認定符合女童最佳利益,裁准陳男收養女童為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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