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竹科教育需求放手讓女兒給繼父收養 法官認符合最佳利益准了

新竹陳男與黃女再婚後,想正式收養黃女10歲女兒,雖訪視單位認為女童生父仍具照顧能力,「沒有出養必要性」,法官考量女童已與陳男共同生活約2年、建立親子依附,且本人明確願意被收養,生父也因竹科教育需求同意,認定符合最佳利益,裁准認可收養。

新竹地院裁定指出,陳男與女童生母黃女為夫妻,陳男在與黃女交往期間,就認為自己有責任照顧女童,並非單純「愛屋及烏」,婚後也希望建立完整家庭、承擔父親角色,因此與女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官調查,陳男身心健康、有穩定收入,經濟能力足以支應家庭生活;女童在家中與陳男及母親互動親暱自然,沒有明顯抗拒或焦慮,也理解收養的意義及收養後涉及的扶養、繼承等法律關係,並明確期待由陳男收養。

女童也知道陳男並非生父,且父母離婚後,她仍持續與生父穩定見面。生父到庭表示同意收養,並說是考量女兒在新竹科學園區內就學的教育需求,加上女兒本人願意,在日後探視、會面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才同意出養。

不過另一訪視單位認為,生父經濟狀況及家庭支持系統並無明顯不利,也沒有不當對待或疏忽照顧女兒,至今仍持續維持親子關係,因此評估「並無出養必要性」,建議法院再依女童最佳利益裁量。

法官審酌後認為,本案屬「繼親收養」,與一般因生父母無力照顧而出養的情形不同。女童現年10歲,已有相當識別能力,與陳男已共同生活約2年,雙方相處融洽並建立穩定親子感情,陳男也有照顧及經濟能力,生父、生母均表示同意。

法官認為,即使生父仍具照顧能力、沒有出養必要,女童已長期生活在陳男與母親組成的家庭,透過收養可使現有家庭關係及親子權利義務更加安定,也符合女童長期生活環境與情感依附,因此認定符合女童最佳利益,裁准陳男收養女童為養女。

新竹陳男與黃女再婚後,想正式收養黃女10歲女兒,法官考量女童已與陳男共同生活約2年、建立親子依附,且本人明確願意被收養,認定符合最佳利益,裁准認可收養。示意圖/123RF
新竹陳男與黃女再婚後,想正式收養黃女10歲女兒,法官考量女童已與陳男共同生活約2年、建立親子依附,且本人明確願意被收養,認定符合最佳利益,裁准認可收養。示意圖/123RF

收養 繼父 竹科 女兒

登入後開始簽到

您即將前往會員中心
登入簽到送 LINE POINTS 🪙

延伸閱讀

高雄31歲單親媽餓死4月大么女 喊入獄無法陪長女遭法官打臉重判13年半

母亡僅8天她冒領125萬遺產 百萬拿去還債兄弟氣炸提告

女藝人不忍了!遭性侵聲請「訴訟參與」直球對決龔益霆 法官准了

再添2被害人…淡水藥師下藥女大生 共6女遭性騷、1人遭性侵

相關新聞

追求不成竟性侵殺害女師 花蓮瘖啞男一審判死、褫奪公權終身

花蓮劉姓瘖啞男子去年因追求一名國中女老師遭拒,竟闖入對方宿舍性侵後將人勒斃。花蓮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認定劉男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另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7月,應執行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為竹科教育需求放手讓女兒給繼父收養 法官認符合最佳利益准了

新竹陳男與黃女再婚後,想正式收養黃女10歲女兒,雖訪視單位認為女童生父仍具照顧能力,「沒有出養必要性」,法官考量女童已與陳男共同生活約2年、建立親子依附,且本人明確願意被收養,生父也因竹科教育需求同意,認定符合最佳利益,裁准認可收養。

官司落幕!救國團被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56.1億資產確定凍結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8年前認定中國青年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禁止處分56.1億元資產,救國團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認為黨產會處分無違誤,判決救國團敗訴。救國團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里港鄉代參選人父親為兒買票一票一千 屏檢聲押法院裁定20萬交保

屏東地檢署接獲線報,里港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林姓參選人父親與樁腳蔡男,今年8月涉以1票1000元代價賄選買票,屏檢昨發動搜索,查扣不法所得1萬9千元,檢方訊後,認定鄉代參選林男的父親違反選罷法,向法院聲押禁見,法院裁定20萬元交保,全案擴大偵辦。

屏東枋山鄉代主席洪啟能貪汙案一審出爐 涉犯背信罪其他無罪

屏東縣枋山鄉民代表主席洪啟能貪汙等案件今天下午宣判,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洪啓能涉犯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犯罪所得8803元沒收,其他收賄罪等無罪,可上訴。洪啟能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也很高興法官還給他清白,證明他沒有收黑錢。

議員參選人陳力新、JKF女郎特助 包場看電影、AI講座涉選罷法7人送辦

無黨籍台北市議員參選人陳力新、JKF女郎特助Cindy平兒,涉嫌以免費AI講座、電影包場、送肉粽及蛋塔禮盒等方式賄選。台北地檢署今搜索陳力新競選總部等4處,約談陳、特助及萬華區里長參選人等7人到案,今晚陸續移送北檢複訊。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