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素梅涉貪「核心被告」張俊傑跑了 北院發布通緝到2059年

台北地院表示,除已先聯絡境管機關嚴加查核外,今日上午對被告張俊傑發布通緝,通緝期間至148年1月21日。
法官本月1日傳喚張俊傑行準備程序;張的律師團爆料,國家安全局自2013年起以「國安監聽」名目對張進行長達14年監聽,缺乏合理法源依據,爭執監聽譯文證據能力。
張俊傑當天出庭今天以書狀答辯,表示除了詐領公費助理費所涉的貪汙詐領公有財物罪名外,其餘罪名均認罪,張辯稱,部分公費助理薪資給自費助理用於國會辦公室相關支出。
台北地檢署今年6月8日起訴高金素梅涉貪全案共24人,檢調認定,高金素梅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詐欺取財罪,並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計包含公費助理薪資、加班費等,高金素梅的不法所得為787萬元,對她具體求處12年6月以上徒刑。
檢方起訴控訴張俊傑涉及「詐領助理費」、「十一影像公司驗資不實」、「詐領多族群協會補助款」、「違法進口快篩」等案情,指張的犯罪所得高達1518萬923元,對張求刑16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事實上,張俊傑獲交保後,檢方一度遞狀聲請撤銷交保處分,為法院駁回。檢方當時認為張俊傑2017年1月17日至2月20日透過胞妹張碧琴以「環球轉帳」自香港匯回港幣共388萬2600元,再於2021年4月13、16、23日及5月3、7日,透過同案被告高智偉以「視聽收入」、「收回對外貸款」、「贍家匯款」名義,將合計美元12萬4817元結售為新台幣,經濟條遠非一般常人可比擬,有逃亡可能。
檢方聲請說,高金素梅對所涉的犯罪事實,大部分推稱不復記憶、或表示均交由張俊傑處理,張在偵查中也撇清高金素梅有所涉入,與客觀事證並不相符。
不過,法院裁定卻指出,原交保處分法官依案件進行程度及卷內事證,考量檢察官已於偵查中詳為調查,取得相關書、物證及證人證言,張俊傑影響證人、同案被告而導致案情隱晦不明的危險性已大幅降低,張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1000萬元交保處分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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