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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肇事無罪改有罪 一審盯煞停極限、二審看危險升高
行人突竄出馬路,機車騎士即便未超速也煞不及,一審判無罪,二審卻因超速可能加重傷勢改判有罪,同一紙行車鑑定報告,兩審級認定大相逕庭。法界人士分析,主因在於一審著重「物理煞停極限」,二審偏向「危險升高理論」,實務上駕駛人若有超速等違規,二審階段極難獲判無罪。
周姓律師指出,一審著眼死亡結果不可避免,採傳統客觀歸責檢驗,縱使未超速仍因物理極限必定碰撞,死亡結果也無法避免;二審採危險升高理論,認為超速實質加劇死亡風險。周認為承審法官採用的理論歧異,實務上常見。
不過,他認為一審嚴守刑法「無結果迴避可能性即不可歸責」的法理,在合義務行為仍無法避免事故的前提下判無罪,具高度正當性,而二審若未嚴格證明速限內撞擊必不致死,僅憑超速造成動能增加即推論與死亡有因果關係,有擴大過失致死罪疑慮。
洪姓律師表示,法官對鑑定報告本有職權去辨別哪些是對被告有利的事實,甚至會否定鑑定報告,一審從「是否製造法所不許之風險」審查,認為被告不應該背負罪責;二審回歸多數法院習慣的相當因果關係與經驗法則,認定超速導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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