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鏡週刊「垃圾、北檢打手」…黃國昌遭求償100萬 二審再判他免賠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多次以「垃圾」形容鏡週刊及相關報導,鏡週刊認為黃國昌侵害名譽權,提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並在粉絲專頁刊登判決10日,一審認為黃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判決鏡週刊敗訴,黃免賠。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鏡週刊多次報導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弊案,黃國昌前年9月起在記者會、個人臉書粉絲專頁發表貼文,批評鏡週刊「垃圾」、「垃圾媒體鏡週刊」、「垃圾報導」、「北檢的打手」等,鏡週刊要求限期道歉未獲回應,認為黃侵害商譽及名譽權而提告求償。
黃國昌則反駁,他認為鏡週刊罔顧第四權應善盡的社會責任,透過斷章取義、惡意扭曲的方式,協助執政黨整肅政敵,嚴重破壞我國民主法治,他對此種做法提出批判,是屬於個人價值判斷,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提出適當評論,屬於意見表達。
黃國昌認為,縱使他以不留餘地或稍嫌尖酸刻薄的語言、文字批評,也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請求法院駁回鏡週刊的請求。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黃國昌是在鏡週刊報導柯文哲涉及的刑事案件之後,發表相關言論,屬於意見表達;黃國昌主觀認為鏡週刊新聞來源不明,且可能涉及偵查不公開等問題,本於個人價值判斷而發表言論。
一審判決指出,縱使黃國昌用詞使週刊感到不快,但黃並非以惡意中傷週刊名譽、商譽為目的,尚非單純謾罵,仍屬善意發表言論,難認有不法性,認為鏡週刊請求賠償無理由,判決敗訴,黃國昌免賠。
鏡週刊提上訴,高院指出,週刊報導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具體指涉柯的財產來源不明、收賄,以事實描述方式連續報導偵辦細節,引發爭端,黃國昌身為民眾黨立委及立法院黨團召集人,發表相關言論的回應,屬於一般人的常見反應,週刊應容忍此等言論。
高院認為,黃國昌是美國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在大學任教,發表言論時為立委,對於英美人士以「junk news」、「junk journalism」,指稱未嚴格審編的新聞報導此慣用語,及刑事偵查案件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陌生,黃認為鏡週刊報導是未經查證的「垃圾新聞」,或懷疑檢調洩露偵查內容使週刊得為報導而淪為「北檢的打手」,合於黃的語言習慣、教育程度、社經地位。
高院也認為,黃國昌的言論涉及公共事務,對於週刊報導的負面評價,縱使令週刊不悅,但既屬公共事務議題,具有促進公共思辯的輿論功能,難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判決指出,週刊雖截取網民在網路上表達的意見,難認已證明商譽或名譽受到貶損,且由大眾皆得透過網路平台等管道抒發己見,足證我國社會為多元、開放的言論市場,週刊報導及黃國昌的言論,勢必均受到大眾的再評價及判斷,未必會認同或接受黃的言論,而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黃的說法言論,此即社會輿論的正面作用及影響,應予以維護,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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