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雞蛋買回家不要洗!專家曝關鍵原因 散蛋保存多1動作可放心

MLB/大谷還在睡、山本只撐2.2局 道奇3度領先幻滅帶2連敗回洛城

主管罵人就是職場霸凌?律師揭重要判斷因素:先看他到底怎麼罵

男子拳擊賽腦死不治 負責人過失致死判刑6月確定

新北市一家拳擊俱樂部於111年7月間舉辦友誼賽,胡姓男子被揮擊頭部倒地,送醫後腦死,同年8月不治。一審判決俱樂部丁姓負責人無罪,二審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根據判決,丁男為新店拳擊俱樂部館長,他是中華民國拳擊協會會員,具有國際一星拳擊教練、職業拳擊裁判、A級國家級拳擊教練及裁判資格,他於民國111年7月30日在新店拳擊俱樂部舉辦「第11屆大拳頭拳擊友誼賽」。

判決指出,胡男為拳擊初學者,於111年6月21日報名參加拳賽,而於同年7月14日練習時,右側頭部遭對手攻擊受有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傷害(就診時未檢出),因無明顯不適,仍於同年7月30日到場參賽。

判決表示,胡男與徐姓男子對戰時,於第二回合遭徐男出拳擊中右側頭部、跌坐在地,未有拳台醫師確認身體狀況,胡男在裁判讀秒後起身續行比賽,再遭徐男連續出拳擊中頭部,此時裁判見胡男腳步不穩,停止比賽判定徐男獲勝。

胡男下場後仍無拳台醫師檢查身體狀況,即時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等到同行友人察覺胡男意識不清、眼球上吊等異狀,才通報救護車緊急送醫,胡男仍因舊硬腦膜下腔出血併發急性顱內硬腦膜下腔出血,於111年8月6日晚間判定腦死不治死亡。

台北地檢署認為,丁男在拳擊比賽當天並未設置任何醫護人員全程在場,導致胡男經裁判停止比賽被攙扶下場後,沒有醫護人員立即檢查胡男傷勢及確認是否需要送往醫院做進一步觀察,丁男隨即安排下一場次選手繼續比賽。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丁男。徐男及裁判被控過失致死部分,檢察官將2人不起訴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丁男未設置拳台醫師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很難認定存在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無從將被害人死亡結果逕歸責於丁男,判決丁男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丁男未注意依國際拳擊規則配置拳台醫師全程在場,而以選手自行出具健康聲明書方式便宜行事,導致被害人上場前未有醫師進行檢查提供參賽與否之專業意見等,枉送寶貴生命,改判丁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 過失致死 拳擊

登入後開始簽到

您即將前往會員中心
登入簽到送 LINE POINTS 🪙

延伸閱讀

酒後載幼女釀死 男判10年8月

騎機車載女童酒後超速撞車 女兒死父判10年8月

宜蘭虐嬰案大逆轉!男嬰腦出血竟由雙親照顧 保母判無罪

嘉義男明知不能轉租仍配合當「店長」遭趕攤求償17萬敗訴

相關新聞

軍購出包…無人機裝陸晶片 2高層羈押

上櫃企業錦明實業及子公司涉將陸製晶片、鏡頭裝入軍用無人機,並以不實產地證明供國軍驗收,桃園地檢署雙十前夕搜索六處地點,約談董事長蔡翔峰、副董兼總經理簡豪廷、業務總監陳揚澄,檢方訊後依違反國安法等罪聲押禁見簡男、陳男二人獲准,蔡男請回。

為竹科教育需求放手讓女兒給繼父收養 法官認符合最佳利益准了

新竹陳男與黃女再婚後,想正式收養黃女10歲女兒,雖訪視單位認為女童生父仍具照顧能力,「沒有出養必要性」,法官考量女童已與陳男共同生活約2年、建立親子依附,且本人明確願意被收養,生父也因竹科教育需求同意,認定符合最佳利益,裁准認可收養。

影/外交部資安系統竟藏陸製程式 坤侑科技等4廠商重金交保

外交部外館資訊管理系統爆出內藏大陸原始碼。「安和科技」涉將大陸合作開發的軟體在台重新包裝,透過「坤侑科技」出面投標,並找「鎰威科技」修改原始碼介面,順利取得3年度標案,調查局認為有資安疑慮,昨搜索約談4名廠商到案,台北地檢署複訊後,凌晨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命4人分別以20至25萬元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

追求不成竟性侵殺害女師 花蓮瘖啞男一審判死、褫奪公權終身

花蓮劉姓瘖啞男子去年因追求一名國中女老師遭拒,竟闖入對方宿舍性侵後將人勒斃。花蓮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認定劉男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另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7月,應執行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里港鄉代參選人父親為兒買票一票一千 屏檢聲押法院裁定20萬交保

屏東地檢署接獲線報,里港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林姓參選人父親與樁腳蔡男,今年8月涉以1票1000元代價賄選買票,屏檢昨發動搜索,查扣不法所得1萬9千元,檢方訊後,認定鄉代參選林男的父親違反選罷法,向法院聲押禁見,法院裁定20萬元交保,全案擴大偵辦。

收7千萬回扣 台泥綠能幹部遭訴

台泥百分百轉投資的台泥綠能公司,前總經理特助莊松暉涉恐嚇漁電共生下包廠商須「打點」才能請款,得手一八○萬元,莊松暉又夥同時任資深經理王力耕、副理暨工地主任謝文偉護航廠商得標,收受逾七千萬元回扣,台南地檢署昨依背信、恐嚇取財等罪起訴莊男等七人。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