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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載女童酒後超速撞車 女兒死父判10年8月
陳姓機車騎士酒後載6歲女兒行經高雄一處路口時超速,與一部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其女兒身亡,經雄院審理,陳男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10年8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說明,陳男民國113年間在住處飲用6瓶500毫升啤酒後,無照騎乘機車接送6歲女兒放學,並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使女兒站立在機車前踏板處,且未使女兒配戴安全帽,沿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判決書提到,陳男行經成功一路與海邊路口時,未遵守該路段時速40公里的法定限速,以時速約60.1公里速度超速行駛,在該路口與一部左轉汽車發生碰撞,陳男女兒受重傷身亡,經警方檢測,陳男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8毫克。
此案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判決書指出,陳男109年間已因酒駕行為遭有罪判決確定,10年內又因此案酒後駕車行為致人於死,陳男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
國民法官認為,陳男有多次酒駕犯罪前科,仍無視法律規定再犯此案,可證明其主觀違法意識極為強烈,再者,陳男明知須騎車接送女兒放學,卻罔顧子女安全而執意大量飲酒,且搭載女兒時,明知機車貨架上掛有安全帽可供配戴,卻仍不使女兒戴上安全帽,並於泥醉狀態下超速行駛,可見陳男主觀上對其至親骨肉生命安全毫不在意。
國民法官審酌,陳男嚴重違反保護子女職責,另外,陳男除多次酒駕外,還有偽造文書、販賣毒品等前科,並曾擔任詐欺集團出金車手,其素行顯然不佳,而此案調解僅具形式,實質上並未能彌補陳男犯罪所生巨大損害,也無從認定取得被害人家屬寬宥,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10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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